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,企業要注意!
- 郁珊律師 黃
- May 24, 2024
- 4 min read
Updated: May 28, 2024

今年(2024)年3月8日新修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正式施行,黃律師整理了三大重點,企業一定要特別留意及盡速為相應之措施:
重點一:依企業人數,設置申訴管道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及設置申訴處理單位
一、設置申訴管道:
(一) 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企業:
1、 訂定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2、 申訴管道係指,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、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(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第1項)。
3、 公開揭示係指,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,得以書面、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(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第2項)。
4、 企業若有違反,經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且可公布企業名稱、負責人姓名等。
(二) 30人以上之企業亦同。
(三) 申訴管道之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載明一、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;委任者,並應檢附委任書。三、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,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。
二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及設置申訴處理單位:
(一) 30人以上企業:
1、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公開揭示。
2、 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應包括:一、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。二、性騷擾事件之申訴、調查及處理程序,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。三、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。四、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。五、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3、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;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,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
(二) 100人以上之企業:
除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及設置申訴處理單位,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;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。
(三) 企業若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,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且可公布企業名稱、負責人姓名等。
重點二:企業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與通知地方主管機關
一、 企業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(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2項):
(一) 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:
1、考量申訴人意願,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,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,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。
2、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3、 啟動調查程序,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。
4、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且情節重大,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,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;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,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,應予補發。
5、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,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情節重大者,雇主得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
6、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,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
(二) 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:
1、訪談相關人員,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。
2、 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。
3、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。
4、 依被害人意願,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(三) 企業若有違反,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且可公布企業名稱、負責人姓名等。
二、 企業接獲被害人申訴時,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;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,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(參性別平等公作法第13條第4項)。
重點三: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
企業人數達30以上(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):
(一) 針對受雇者:使受雇者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。
(二) 擔任主管職務者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:企業應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。
*注意:企業董事(理事)、監察人(監事)、經理人、擔任主管職務者,應優先實施教育訓練。
(三)若有違反,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且可公布企業名稱、負責人姓名等。
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注意及遵循,不但維護員工權益,且保障企業之商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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